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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权变更登记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存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究其原因,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仍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需要,诸如股权转让、公司清算等等。因此,本文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权变更登记具有现实意义。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表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凭证,是企业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企业从事一般行业营业资格的基础和凭证。当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其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其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没有进行经营一般行业的经营资格,不得再从事营业执照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答复:“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据此,只要公司没有被注销,其市场主体法人资格仍在,公司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的正当性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问题,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基于此,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市场主体资格仍在,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即使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公司也将股权受让人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受让人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当股东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应为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法不禁止即可为”即成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的正当性事由之一。

       (二)股东负有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清算义务,当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将股权受让人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时,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应为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登记机关不为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将会出现两个股东:一个是登记于股东名册处的实际股东,另外一个是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处的名义股东,究竟是实际股东还是名义股东负有清算义务,难以说清楚。这不仅会影响股东的权利,更会延误公司清算工作的推进。因此,股东负有清算义务便成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的正当性事由之一。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的障碍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其市场主体资格仍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具有正当性。在此前提下,股东可以申请股权变更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裁决、司法与执法的有序衔接障碍以及法理的冲突障碍。

       (一)立法上的障碍。《公司法》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司法实践中,在(2015)民申字第313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亦认为,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因此,从前述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通知》仅仅是地方规范性文件,仅在江苏省境内实施,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存在立法上的障碍。

       (二)司法上的障碍。正是因为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的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存在不一致的裁决,由此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本文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法律案例检索,找到与之相关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并统计如下:

       从上述表格可知,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问题,不同法院存在不一致的裁决。在(2015)民申字第3135号案、(2014)苏商终字第0230号案、(2016)京01民终5545号案、(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9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其裁决的理由是:或因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或依据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依法理;而在(2014)川民申字第1962号案、(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9号案、(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第87号案中,法院则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理由仅仅是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存在司法上的障碍。

       (三)司法与执法有有序衔接的障碍。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判决。法院裁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败诉的一方又不按照此生效裁决确定的返还股权的义务,胜诉的一方则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为申请执行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在执法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却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拒绝股权变更登记。因此你,公司登记机关拒绝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将会造成司法与执法有序衔接的障碍,即存在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执行。在裁决没有被推翻的情况下,生效裁决的既判力有绝对的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但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登记机关却拒绝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实则有损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

       (四)法理的冲突障碍。对于私权利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无禁止即自由,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法律行为,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在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的情况下,不可为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这是股东的私权利。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即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要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无效的法定事由,股权转让协议应有效,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应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是股东的私权利的当然结果。另一方面,公司登记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问题,公司登记机关不得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因此,这就产生了私权利与公权力的法理冲突障碍。股东可以自由进行股权转让,但是,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却不为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于私权利而言,公司登记机关应为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于公权力而言,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为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那么私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为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登记,那么公司登记机关就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而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障碍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定的缺位。

       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的建议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但司法实践中,股权变更登记确有必要。因此,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文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一)立法建议。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二)司法建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权变更登记问题,但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决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获得实际履行。(三)执法建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决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协助法院执行,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作者:蒙文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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